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6执1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上海英鸿酒业有限公司与上海越萃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汤水林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英鸿酒业有限公司,上海越萃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汤水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6执194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英鸿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张叶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亮,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越萃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汤水林。被执行人汤水林,男,1980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列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沪0116民初27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上海越萃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汤水林未履行相关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小山、金涛、章跃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本次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撤回执行申请并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确认。故本院终止对本案的强制执行,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执行线索,权利人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沪0116民初2706号民事判决书买卖合同纠纷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小山审判员  金 涛审判员  章 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