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2执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冰与王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冰,王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82执423号申请执行人王冰,被执行人王宝,本院在执行王冰与王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冰撤回执行申请,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齐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