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202民初34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原告河北海纳川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海纳川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民初3459-1号原告:河北海纳川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县杜林回族乡罗庄子村李朝宁建材院内。法定代表人:张海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海成,男,1980年4月16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被告: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平阳路1号金茂国际数码中心1幢6层A号。法定代表人:澹台印玉,该公司经理。原告河北海纳川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河北海纳川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海纳川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计3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丽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晓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