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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3执30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覃洛媚、梁智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洛媚,梁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3执30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覃洛媚,女,1983年10月2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被执行人:梁智,男,197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本院在执行覃洛媚与梁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但尚未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兰兰审判员  师豫江审判员  覃汉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谭元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