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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执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沙支行与湖南长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株洲红星新安居实业有限公司、湖南金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邱月雄、湖南中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邱杰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沙支行,湖南长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邱杰浪,湖南中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株洲红星新安居实业有限公司,湖南金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邱月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执952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沙支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镇星沙大道8号。负责人曹勇,行长。被执行人湖南长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163号新时代广场。法定代表人邱杰浪。被执行人邱杰浪,男,汉族,1991年3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涟源市湄江镇远利村石桥组。被执行人湖南中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街道办事处漓湘路102号。法定代表人邱杰浪。被执行人株洲红星新安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二十五区长江北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廖玉平。被执行人湖南金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乐坪西街2号。法定代表人邱月雄。被执行人邱月雄,男,汉族,1961年7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涟源市。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沙支行与湖南长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株洲红星新安居实业有限公司、湖南金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邱月雄、湖南中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邱杰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民初119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沙支行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财产在长沙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执行的(2016)湘01民初1191号民事判决即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沙支行与湖南长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株洲红星新安居实业有限公司、湖南金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邱月雄、湖南中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邱杰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到长沙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曦审判员 戴 晖审判员 彭京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谭智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