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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5执1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移送执行部门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刑庭、鲁成志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移送执行部门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刑庭,鲁成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5执1149号申请执行人移送执行部门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刑庭。被执行人鲁成志,现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申请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刑庭申请执行鲁成志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刑重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1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扣划被执行人45000元,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临刑重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军昌审 判 员  边洪镇审 判 员  张建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齐晓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