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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02执3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刘国景、张少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景,张少兴,谢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02执3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刘国景,男,1976年8月19日出生,住钦州市。被执行人张少兴,男,1963年5月14日出生,住钦州市。被执行人谢超,女,1963年10月22日出生,住钦州市。刘国景申请谢超、张少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702民初170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张少兴坐落钦州市南珠西大街XX号X幢东XXX号的房地产,但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少兴的坐落于钦州市南珠西大街XX号X幢东XXX号的房地产现暂不适宜执行,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善权审判员  宁蓉荣审判员  赵 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凤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