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民初31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旅游族旅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旅游族旅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5民初31524号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18号520-78(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被告:北京旅游族旅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18层1806室。法定代表人:张可玲。本院在审理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旅游族旅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裘 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品琛书记员 李雯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