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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3民初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王玺德与张志恒、华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玺德,张志恒,华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3民初585号原告:王玺德,汉族。被告:张志恒,汉族。被告:华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华池县幼儿园巷*号。法定代表人:何鹏程,任该联社理事长。原告王玺德诉被告张志恒、华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王玺德于2017年5月26日以与二被告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志恒、华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志恒、华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玺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退付原告250元。审判员  路永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