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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1执4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田军、王世群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军,王世群,唐未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1执4352号申请执行人:田军,男,197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县。被执行人:王世群,男,196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被执行人:唐未服,女,196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军与被执行人王世群、唐未服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津0111民初9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向勤代理审判员  洪 昊代理审判员  田宝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程 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