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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民初2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自刚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自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2394号原告刘自刚,男,汉族,1971年6月10日生,住登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桂鑫,登封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张占学,男,汉族,1963年6月1日生,住登封市。刘慧东,男,汉族,1990年11月5日生,住登封市。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登封营销服务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刘自刚诉被告张占学、刘慧东、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登封营销服务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采用小额诉讼程序受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准确,导致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及开庭传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自刚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真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书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