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执3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美华与李荣、李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美华,李荣,李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4执3440号申请执行人王美华,女,汉族,1948年3月5日出生,住江西省信丰县。被执行人李荣,男,汉族,1985年8月17日出生,住广西藤县。被执行人李剑,男,汉族,1985年9月21日出生,住广西藤县。关于王美华与李荣、李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4民初12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李荣、被告李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告王美华赔偿66600.03元;支付案件受理费954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分期履行债务。因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4执344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祝华审判员 侯文彪审判员 XX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邝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