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1民初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闫开玲与蛟河市金海煤矿、蛟河市隆鹏煤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开玲,蛟河市金海煤矿,蛟河市隆鹏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1民初881号原告:闫开玲,女,1947年9月1日生,汉族,蛟河市奶子山街道居民,住吉林省蛟河市奶子山街道光明委*组。委托代理人:李玉江,男,1978年9月22日生,汉族,蛟河市奶子山街道居民,住吉林省蛟河市新区B区**栋*单元***室。系原告闫开玲之子。被告:蛟河市金海煤矿,住所:吉林省蛟河市奶子山建设街建设村。法定代表人:万金海,矿长。被告:蛟河市隆鹏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蛟河市奶子山建设街建设村(原金海煤矿院内)。法定代表人:万金海,经理。原告闫开玲诉被告蛟河市金海煤矿(以下简称金海煤矿)、蛟河市隆鹏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鹏煤业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受理,2017年5月8日依法由审判员吴庆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开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玉江,被告金海煤矿、隆鹏煤业公司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闫开玲诉称:1981年闫开玲的丈夫李明山在蛟河市县煤矿工作。1982年,李明山工亡,由闫开玲领取工亡家属抚恤金至1997年12月份,1998年1月至10月份的抚恤金未给付。现起诉要求金海煤矿、隆鹏煤业公司共同支付工亡家属抚恤金1420元,并互负连带责任,由金海煤矿、隆鹏煤业公司承担诉讼费用。金海煤矿、隆鹏煤业公司辩称:拖欠工亡家属抚恤金属实,同意给付。经审理查明:1981年闫开玲的丈夫李明山在蛟河县煤矿工作。1982年,李明山工亡,由闫开玲领取工亡家属抚恤金至1997年12月份,1998年1月至10月份的抚恤金未给付。金海煤矿接手蛟河县煤矿后,接收了包括李明山在内的工人工伤保险待遇。2013年11月15日,在蛟河市煤矿资源整合时,由金海煤矿法定代表人万金海等个人各出资1万元设立蛟河市蛟东煤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6万元。2013年12月23日,万金海等股东增资(其中万金海以实物出资892万元),使蛟河市蛟东煤业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增为7450万元。2014年1月1日,蛟河市蛟东煤业有限公司出资60万元设立隆鹏煤业公司,为蛟河市蛟东煤业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住所在原金海煤矿院内,该公司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注明:未取得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前严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2014年9月12日,金海煤矿向蛟河市煤炭管理局申请退出蛟河市蛟东煤业有限公司。2014年10月9日,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金海煤矿因债务问题,采矿许可证被法院查封,影响了蛟东煤业有限公司复工手续的办理,同意金海煤矿退出蛟东煤业有限公司。在整个煤矿整合过程中,金海煤矿并未吊销或注销。2016年9月23日,蛟河市人民政府与隆鹏煤业公司(原金海煤矿)达成“去产能关闭煤矿协议书”,约定:隆鹏煤业公司退出煤矿,履行关闭程序,对矿井实施关闭,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享受中央财政奖补资金580.5万元、省配套奖补资金270万元、吉林市和蛟河市两级配套奖补资金426.6万元,合计1277.1万元。万金海在协议上盖有金海煤矿和隆鹏煤业公司的公章。证明以上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不予受理通知书、企业信息、工商档案、金海煤矿1988-1989年陈欠工资明细。本院认为:1982年,李明山工亡后,由闫开玲领取工亡家属抚恤金至1997年12月份,金海煤矿接手蛟河县煤矿后,接收了李明山的工伤保险待遇。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金海煤矿应当支付闫开玲工亡家属抚恤金。隆鹏煤业公司系蛟河市蛟东煤业有限公司出资60万元设立,为蛟河市蛟东煤业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住所虽然在金海煤矿院内,但与金海煤矿系完全独立的两个企业,并非金海煤矿的权利、义务承受者。故隆鹏煤业公司对闫开玲的工亡家属抚恤金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综上,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蛟河市金海煤矿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闫开玲1998年1月至10月的工亡家属抚恤金1420元。二、驳回原告闫开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蛟河市金海煤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庆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