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7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庆玉、临沂兄弟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玉,临沂兄弟木业有限公司,李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7517号申请人:刘庆玉,男,196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临沂兄弟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大坞埠湖村南部。法定代表人:李勇,经理。被申请人:李勇,男,汉族。申请人刘庆玉与被申请人临沂兄弟木业有限公司、李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刘庆玉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兄弟木业有限公司、李勇银行存款7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兄弟木业有限公司、李勇银行存款7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美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