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0202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尼玛普赤与旦达次仁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喀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尼玛普赤,旦达次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桑珠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藏0202执59号申请执行人:尼玛普赤,女,1984年3月14日出生,藏族,西藏日喀则市江孜县人,务工,现住西藏日喀则市。被执行人:旦达次仁,男,1982年3月2日出生,藏族,西藏日喀则市人,务工,现住西藏拉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尼玛普赤与被执行人旦达次仁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尼玛普赤与被执行人旦达次仁达成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日民一终字第48���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洛桑旦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格桑旦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