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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民终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东莞市特瑞斯电池科技有限公司、张相楠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莞市特瑞斯电池科技有限公司,张相楠,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民终7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特瑞斯电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清溪镇。法定代表人:张相楠,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相楠,男,汉族,住深圳市龙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法定代表人:万国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淑卿,女,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区钜宁,男,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东莞市特瑞斯电池科技有限公司、张相楠因与被上诉人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704民初16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2017年5月24日,东莞市特瑞斯电池科技有限公司、张相楠经传票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东莞市特瑞斯电池科技有限公司、张相楠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上诉人东莞市特瑞斯电池科技有限公司、张相楠共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萍辉审 判 员  陈侃伦代理审判员  罗晓云二〇一��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晓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