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3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熊顺林、欧阳银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顺林,欧阳银明,庄爱宝,卢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3执230号申请执行人:熊顺林,男,195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被执行人:欧阳银明,男,196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经商,住上高县。被执行人:庄爱宝,男,196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经商,住上高县。被执行人:卢迎春,男,196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经商,住上高县。本院在执行熊顺林申请执行欧阳银明、庄爱宝、卢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欧阳银明、庄爱宝、卢迎春无财产可供执行。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期限举证通知书,至今尚未举证。依照《最高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富江审判员 易敏然审判员 李任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