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881民初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阜市支行与孟格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阜市支行,孟格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1民初85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阜市支行。住所地曲阜市大同路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676819462G。负责人:任国庆,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运,系该支行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告:孟格,男,汉族,1986年12月15日出生,住曲阜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阜市支行与被告孟格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阜市支行于2017年5月17日以被告已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合法处分其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阜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阜市支行承担。审判员  朱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