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684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宋宏玲、张小宇同居关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宏玲,张小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4执154号申请执行人:宋宏玲,女,199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张小宇,男,199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本院在执行宋宏玲与张小宇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小宇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高民初字第9001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爱群人民陪审员  陈志杰人民陪审员  王东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