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31执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姚文波、袁长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文波,袁长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31执316号申请执行人姚文波,男,1981年12月30日,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被执行人袁长君,男,1980-6-26出生,民族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本院在执行姚文波申请执行袁长君关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依照《高最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31民初57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莫田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莫品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