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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4民初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城东支行、黄四德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城东支行,黄四德,樊晓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4民初767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城东支行,住所地:南昌市解放西路5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9621XXXX97E。负责人:黄志良,系该支行行长。被申请人:黄四德,男,汉族,1963年5月4日生,住南昌市东湖区。被申请人:樊晓美,女,汉族,1962年3月4日生,住南昌市东湖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城东支行与被申请人黄四德、樊晓美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城东支行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黄四德、樊晓美的银行存款14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城东支行以其资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利于判决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黄四德、樊晓美的银行存款143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秦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路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