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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02执1069之二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许昌市兴昌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许昌顺通塑胶有限公司、许昌豫安绝缘材料有限公司、尚瑞霞、尚焕成、谢辉、孟庆芝、董光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房产拍卖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昌市兴昌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许昌顺通塑胶有限公司,许昌豫安绝缘材料有限公司,尚瑞霞,尚焕成,谢辉,孟庆芝,董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002执1069之二号申请执行人:许昌市兴昌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建安大道东段财政综合大楼17楼。法定代表人:王跃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许昌顺通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八一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尚焕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许昌豫安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县蒋李集镇寇庄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丽娜,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尚瑞霞,女,汉族,1983年6月25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被执行人:尚焕成,男,汉族,1950年4月8日生,住许昌县陈曹乡。被执行人:谢辉,男,汉族,1979年11月2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被执行人:孟庆芝,女,汉族,1948年12月21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被执行人:董光辉,女,汉族,1984年2月12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本院在执行许昌市兴昌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许昌顺通塑胶有限公司、许昌豫安绝缘材料有限公司、尚瑞霞、尚焕成、谢辉、孟庆芝、董光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许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以(2015)魏执字第0113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许昌顺通塑胶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许昌市八一路西段许昌顺通塑胶有限公司东院X车间及职工宿舍二层楼X间房产。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许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许昌顺通塑胶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许昌市八一路西段许昌顺通塑胶有限公司东院X车间及职工宿舍二层楼X间房产予以拍卖、变卖。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晓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 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