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2执1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鲍坤敏、蔡杏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坤敏,蔡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2执1217号申请执行人鲍坤敏,男,1982年0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被执行人蔡杏林,男,1959年0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城厢区。本院在执行鲍坤敏与蔡杏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蔡杏林的财产,执行数额以履行本案债务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志猛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陈金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晨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