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2行审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梨树县人民政府对韩德文房屋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梨树县人民政府,韩德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条,第九条,第九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322行审33号申请执行人梨树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郭志勇,县长。委托代理人刘博,梨树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副主任。委托代理人贾翀鹏,梨树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法律顾问。被执行人韩德文,男,汉族,现住梨树镇永乐小区西区。申请执行人梨树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梨政房征补(2016)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通知于2017年5月23日举行听证会,被执行人韩德文未到庭参加听证会。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称,梨树县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梨树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决定对梨树镇永乐小区二期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已公告。被征收人韩德文的房屋在此征收范围内,经协商,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未能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0日对被申请执行人韩德文作出了梨政房征补【2016】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申请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此征收补偿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仍未搬迁,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梨树县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梨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房屋征收部门的决定及委托书;2、梨树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梨树县2016年—2017年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及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项目项目建议书的批复;3、梨树县城市规划管理处复函;4、梨树县国土资源局关于梨树县人民政府2016第12批次、13批次、14批次建设用地预审意见;5、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县支行客户收付款入账回单;6、梨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及公示影像;7、2016年梨树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听证会记录;8、关于《梨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听证报告;9、梨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10、2016建设小区东区二期、同奉小区北区、胜利小区二期、树俭小区二期、永乐西区前进大街西段、奉德路南段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会记录及梨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11、梨树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永乐西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及其公告;12、梨树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出具的被征收人的房屋调查情况及登记表、未登记房屋认定单;13、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邀请函及应邀报名的评估机构名单和可供选择评估机构名单、永乐小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选定评估机构情况说明、公证书、委托吉林华丽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作价的委托合同书、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及评估师资质证书、被征收人房屋及附属物征收价值评估报告及送达回证;14、房屋经办中心与韩德文的谈话笔录;15、梨树县人民政府关于对韩德文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梨政房征补【2016】7号及送达回证、送达征求补偿决定书被征收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意见;16、催告通知及送达回执、送达催告通知书被征收人及利害关系人意见;17、关于对韩德文房屋征收强制执行风险评估报告;18、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说明及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的说明、梨树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关于梨树镇永乐小区二期房屋征收申请强制执行资金储存说明、关于对被执行人临时安置周转房地点、面积说明。被执行人在与经办中心人员谈话时称,正规房屋40.8平方米、41.48平方米用于住宅,临时建筑19.12平方米和简易棚41.1平方米都有审批手续,建永乐小区西侧时将我家堵在水坑里20多年,要求政府给经济补偿,另外,2013年政府对永乐小区东侧公告征收,我就搬家租楼了,要求对我这三年的房租进行补偿。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梨树县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梨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梨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梨政房征补【2016】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经审查认为,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征收补偿决定符合公平补偿原则,没有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经本院调解未达成和解协议。现依法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第四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梨树县人民政府申请执行的梨政房征补【2016】7号梨树县人民政府关于对韩德文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准予执行。由梨树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艳萍人民陪审员 张春元人民陪审员 蒲玉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