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4民初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姚兰海与陈继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兰海,陈继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324民初732号原告:姚兰海,男,196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素珍,女,1961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系姚兰海妻子。被告:陈继玉,男,196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原告姚兰海与被告陈继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兰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素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继玉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姚兰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陈继玉偿还姚兰海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28650元。事实与理由:陈继玉借姚兰海现金10000元,经姚兰海多次催要陈继玉没有偿还。姚兰海为支持自己主张,向本院递交如下证据:1、1998年5月2日借条原件一张,证明陈继玉于当日向姚兰海借款5000元,双方约定还款日期为1998年11月2日;2、1998年11月28日借条原件一张,证明陈继玉于当日向姚兰海借款5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借款利息按月息3%计算。被告陈继玉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对当事人所举证据进行审查,对本案证据认定如下:对姚兰海证据1、2,因两张借条均系原件,并由陈继玉签名确认,本院对姚兰海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确认如下事实:1998年5月2日,陈继玉向姚兰海出具了《借条》,承认自己借姚兰海5000元。《借条》内容为:“今借到姚兰海人民币5000元,还款日期为1998年11月2日,陈继玉”。1998年11月28日,陈继玉向姚兰海出具了《借条》,承认自己借姚兰海5000元。《借条》内容为:“今借到姚兰海人民币5000元,借款期限一年,借款利息按月息3%计算,陈继玉”。由于陈继玉两次借款后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姚兰海于2017年2月8日起诉来院。本院认为:姚兰海举证的借条,能够证明陈继玉欠姚兰海借款10000元。债务应当清偿,陈继玉欠姚兰海借款本金10000元,有姚兰海出具的陈继玉书写的借条原件在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姚兰海要求陈继玉偿还此款,并依法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1998年5月2日借款时双方没有约定借款利息,陈继玉依法应该按年利率6%向姚兰海支付逾期还款利息。1998年11月28日《借条》上书写的“月息3%”,根据本地交易方式及习惯,应理解为月利率3%,换算成年利率为36%,该利率约定违反法律规定,陈继玉可以按年利率24%向姚兰海支付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继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姚兰海借款10000元及利息(其中本金为5000元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5年11月2日起至被告陈继玉履行完债务止,其中本金为5000元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5年11月28日起至被告陈继玉履行完债务止,两笔利息总额以28650元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0元,由被告陈继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殷 来人民陪审员 周其敏人民陪审员 巩瑞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文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利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