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5执308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象山支行、林渭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象山支行,林渭国,王永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5执308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象山支行。住所地:象山县丹西街道天安路182-188号。代表人:徐振旭,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林渭国,男,195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象山县,现住象山县。被执行人:王永花,女,195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象山县,现住象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象山支行与被执行人林渭国、王永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5日依法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林渭国、王永花名下坐落于象山县石浦镇昌锦家园17幢五单元的房地产。2017年5月16日,朱燕琴(公民身份号码)在第二次拍卖中以人民币210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林渭国、王永花名下坐落于象山县石浦镇昌锦家园17幢五单元【产权证号:象房权证石浦镇字第2011-××0、2011-××号;土地使用权证号:象国用(2011)第00458号】的房地产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朱燕琴所有;该房地产的财产权及其他权利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朱燕琴时转移。二、解除对林渭国、王永花名下坐落于象山县石浦镇昌锦家园17幢五单元的房地产的查封,因该房地产已全部处理完毕,故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失效。三、买受人朱燕琴可持本裁定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陈海波审 判 员 黄 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徐蓉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