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1强清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郭秀芹、张莉玲等与安徽省文彩麻油有限公司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秀芹,张莉玲,张丽慧,安徽省文彩麻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强清1号申请人:郭秀芹,女,194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申请人:张莉玲,女,196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申请人:张丽慧,女,197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经锋,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安徽省文彩麻油有限公司,住安徽省临泉县杨桥镇.法定代表人:张墨东,男,196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郭秀芹、张莉玲、张丽慧与被申请人安徽省文彩麻油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一案中,因六股东对公司清算已达成如下协议:“一、各方一致同意由郭秀芹负责组织公司清算;二、公司名下杨桥镇新安路门面房15间(其中由北向南1-12为3层,13-15为2层)由张墨东、张墨春、张麦建、张莉玲、张丽慧每人平均分配三间,顺序从北向南分别是张墨东、张墨春、张麦建、张莉玲、张丽慧;三、公司名下杨桥镇人民路门面房10间及对应附属仓库10间(门面房、附属仓库为一体使用),由张墨东、张墨春、张麦建、张莉玲、张丽慧每人平均分配门面房2间及对应附属仓库2间,顺序从东向西分别是张墨东、张墨春、张麦建、张莉玲、张丽慧;该张丽慧分得附属仓库的锅炉拆迁费用由郭秀芹、张墨东、张墨春、张麦建、张莉玲、张丽慧共同承担;四、公司院内南侧大仓从西向东大仓12间(一层)及筛选楼车间(一、二层)每层4间,由西向东顺序分配:郭秀芹一间仓库,张墨春、张丽慧、张莉玲各分三间仓库,张麦建分二间仓库和一间筛选楼车间、张墨东分三间筛选楼车间;油车间(一、二层)每层三间归郭秀芹;五、公司名下本协议未处理财产(包括土地)为共同管理使用,由郭秀芹、张墨东、张墨春、张麦建、张莉玲、张丽慧按比例10:18:18:18:18:18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六、公司2008年6月1日之前的债权债务由郭秀芹、张墨东、张墨春、张麦建、张莉玲、张丽慧平均分担;七、公司2008年6月1日之后的债权债务由张墨东承担;八、本协议生效后,公司在2018年6月1日前由张墨东处理其经营期间业务后终止;九、本协议一式七份,六股东每人一份,法院存档一份,经各股东签字后生效。”六股东已于2017年5月27日在法院签署上述清算协议,法院予以认可。申请人郭秀芹、张莉玲、张丽慧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清算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回强制清算,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郭秀芹、张莉玲、张丽慧撤回对被申请人安徽省文彩麻油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案件受理费80元,由申请人郭秀芹、张莉玲、张丽慧负担。审判长 杨晓辉审判员 王大红审判员 吴中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雪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