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2501执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罗倮戛盗窃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倮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1执366号移送执行部门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罗倮戛,男,1967年3月26日生,哈尼族,农民,住元阳县。关于被执行人罗倮戛盗窃罪一案,本院(2016)云2501刑初218号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10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4月18日移送执行。移送执行内容为收缴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云2501执36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丽春审 判 员  余亚娟人民陪审员  王赤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芷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