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2执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春哲与张宝荣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哲,张宝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2执691号申请执行人张春哲,女,1976年1月15日生,住桦甸市。被执行人张宝荣,女,1963年11月17日生,住桦甸市。申请执行人张春哲与被执行人张宝荣健康权纠纷一案,经桦甸市人民法院(2017)吉0282民初290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张宝荣赔偿原告张春哲合理经济损失5374.68元,于判决生效之日履行;案件受理费35元,由被告张宝荣负担21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书,后被执行人张宝荣将全部执行款交到本院,本院将上述款项给付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桦甸市人民法院(2017)吉0282民初290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孝民审判员 王少良审判员 王家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玉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