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11民初1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肖云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云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11民初1080号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天津街****号。法定代表人:暴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禹丹,该公司职员。被告:肖云龙,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肖云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肖云龙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于萍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瑞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