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4民初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初盛仓与谭荣彬不当得利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初盛仓,谭荣彬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084民初850号原告:初盛仓,男,197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安市。被告:谭荣彬,男,197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安市。原告初盛仓与被告谭荣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初盛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荣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初盛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谭荣彬返还玉米生产者补贴款4617.6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份,经贾某介绍,原告承包了被告位于宁安市三陵乡八家子村的三垧土地(东南岭2垧、果树场1垧),原告交付给被告承包费,播种了玉米,秋后进行了收割。2016年7月,黑龙江省出台20**年黑龙江省玉米生产者补贴实施方案,对本省行政区划范围内玉米合法实际种植面积的实际种植者进行补贴。被告申报并领取了东南岭2垧土地的玉米补贴4617.60元(30亩×153.92元/亩)。被告领取该玉米补贴款没有合法依据,应返还给原告。被告谭荣彬未到庭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份,经贾某介绍,原告初盛仓承包了被告谭荣彬位于宁安市三陵乡八家子村的三垧土地(东南岭2垧、果树场1垧),原告播种了玉米,秋后进行了收割。2016年7月,黑龙江省出台20**年黑龙江省玉米生产者补贴实施方案,对本省行政区划范围内玉米合法实际种植面积的实际种植者进行补贴。被告谭荣彬在宁安三陵乡八家子村东南岭有土地,与其父在同一土地使用证上,被告谭荣彬申报并领取了东南岭2垧土地的玉米补贴款4617.60元(30亩×153.92元/亩)。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录音、2016年黑龙江省玉米生产者补贴实施方案、证人高明明、张延安证言、调查笔录等在案佐证。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被告谭荣彬申报领取了玉米补贴款4617.60元没有合法根据,造成了原告初盛仓的损失,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原告。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玉米补贴款4617.6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被告谭荣彬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谭荣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返还给原告初盛仓玉米生产者补贴款4617.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谭荣彬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文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世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