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执保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献县博文建材租赁站、哈密市众邦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献县博文建材租赁站,哈密市众邦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保514号申请执行人:献县博文建材租赁站。经营场所:献县陈庄镇陈西村,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张艳岗,男,汉族,1981年7月7日生,住献县。被申请执行人:哈密市众邦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地区哈密市经济开发区昌盛路4号。法定代表人:曹巍。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作出(2017)冀0929民初25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97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执行人哈密市众邦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或其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97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蔡永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莎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