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民申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余长国与被申请人宋宗芳、湖南商银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余长国,宋宗芳,湖南商银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申84号再审申请人余长国(原审被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地湖南省X县XX镇XX居委会X组XXX号,常住地X县XX街道办事处XX居委会XXXX小区XX栋XXX房。委托代理人周华章,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耀敬,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宋宗芳(原审原告),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苗族,住XX市XX区XX路**号。被申请人湖南商银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住所地湖南省XX市XX区XXX中路X段XXX号XX商业中心(XX北苑)X、X栋X楼X楼。法定代表人王世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戴麒麟,该公司执行总裁。再审申请人余长国因与被申请人宋宗芳、湖南商银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5)芙民初字第75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余长国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条第一项、第六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审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杨罗根审判员 王江晖审判员 叶子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熊丰城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审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