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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2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张洪茹与高海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茹,高海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2执101号申请执行人张洪茹,女,汉族,1972年5月13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图们市。被执行人高海鸥,女,汉族,1970年3月17日出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河南街支行职员,现住延吉市。申请执行人张洪茹申请执行高海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2402民初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洪茹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万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高海鸥工资存款账户,现冻结期限未到,且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张洪茹同意并由本院合议庭成员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高海鸥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志远代理审判员  李 斌代理审判员  金成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