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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03民初3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林三与赖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三,赖洪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03民初3106号原告:林三,女,1989年10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委托送代理人:杨东升,四川弘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洪,男,1977年2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原告林三诉被告赖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林三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林三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三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林三负担。审 判 长 邓 勇审 判 员 王 剑人民陪审员 杨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涛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