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执异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顺高塑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顺高塑业有限公司,慈溪市英诺特工贸有限公司,孙建立,卢月珍,孙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异39号异议人: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南城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144756720Q。法定代表人:吴政,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鲁超,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慈溪市顺高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桥头镇五姓村。组织机构代码:58398363-4法定代表人:孙建立,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慈溪市英诺特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新浦镇荣誉村。组织机构代码:74737697-0法定代表人:卢月珍,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孙建立,男,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卢月珍,女,196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孙江,男,197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慈溪农商银行)与慈溪市顺高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高公司)、慈溪市英诺特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诺特公司)、孙建立、卢月珍、孙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异议人慈溪农商银行于2017年5月23日以不同意在未对被执行人顺高公司、英诺特公司、孙建立、卢月珍、孙江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异议人慈溪农商银行于2017年5月27日申请撤回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慈溪农商银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异议。审 判 长 王治军审 判 员 莫建江代理审判员 陈再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陈 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