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5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中宏恒大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北方明珠百货市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宏恒大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北方明珠百货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5893号原告(反诉被告):中宏恒大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叶夏良,经理。委托代理人袁书敏,北京奥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北方明珠百货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法定代表人:陈先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雷潇,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莹,女,该公司法务助理,现住公司宿舍。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中宏恒大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北方明珠百货市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宏恒大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北京北方明珠百货市场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宏恒大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及北京北方明珠百货市场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中宏恒大投资(北京)有限公司撤诉;二、准许北京北方明珠百货市场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0元,由中宏恒大投资(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黄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