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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2执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建新、王兰英等与解某、刘某2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新,王兰英,陈某2,陈某1,解某,刘某2,刘福南,王福娣,刘某1,广西月亮河长寿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广西月亮河长寿村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广西月亮河长寿村养生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82执315号申请执行人:陈建新,男,1955年2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中市。申请执行人:王兰英,女,1958年3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中市。申请执行人:陈某2,女,1984年7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中市。申请执行人:陈某1,男,2010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中市。法定代理人:陈某2,女,1984年7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中市,系原告陈某1之母。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江苏唯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解某,女,1975年12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中市。被执行人:刘某2,男,1973年4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金生,扬中市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刘福南,男,1946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扬中市。被执行人:王福娣,女,1948年6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中市。被执行人:刘某1,女,2002年6月11日生,汉族,住扬中市。法定代理人:刘某2,男,1973年4月1日生,汉族,住扬中市。法定代理人:解某,女,1975年12月4日生,汉族,住扬中市。被执行人:广西月亮河长寿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武篆镇江平村。法定代表人:周恒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金生,扬中市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广西月亮河长寿村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清秀区双拥路40号汇金苑A座28F号房。法定代表人:顾洪华,总经理。被执行人:广西月亮河长寿村养生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52-1号东方曼哈顿大厦2403B号房。法定代表人:方正才,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陈建新、王兰英、陈某2、陈某1与被执行人解某、刘某2、刘福南、王福娣、刘某1、广西月亮河长寿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广西月亮河长寿村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广西月亮河长寿村养生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扬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1182民初23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7088490元;负担本案执行费6284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2已经偿还申请人470万元,并开具执行费34081元,剩余款项剩余的利息180万元申请人已经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元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暂时予以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182民初1244号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起异议。审 判 长  陈 武审 判 员  林 星代理审判员  赵小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方沁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