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1民初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王平、宋仕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平,宋仕文,黄敬友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1民初513号申请人:王平,男,198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诉讼委托代理人:卢典强,江西智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9200910725791。被申请人:宋仕文,男,196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被申请人:黄敬友,男,1974年6月29日,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申请人王平与被申请人宋仕文、黄敬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平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宋仕文、黄敬友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王平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新营销服务部购买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金额300000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新营销服务部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函号为:BZPP201736012229000006。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宋仕文、黄敬友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曾广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刘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