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刑更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覃世茂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覃世茂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刑更969号罪犯覃世茂,男,1981年3月15日出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小学文化,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中监狱服刑。本院于2002年11月29日作出(2002)柳市刑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覃世茂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4月8日交付监狱执行。在服刑期间,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日作出(2005)桂刑执字第88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覃世茂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日作出(2008)桂市刑执字第57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覃世茂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本院于2011年4月21日作出(2011)柳市中刑执字第273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覃世茂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于2013年5月21日作出的(2013)柳市中刑执字第371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覃世茂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的(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110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覃世茂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12月1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中监狱于2017年4月28日以(2017)桂中狱减字第211号报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覃世茂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覃世茂报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报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覃世茂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1月至2017年1月获奖励分113.1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覃世茂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一览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覃世茂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综合考虑该犯在执行期间的表现、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覃世茂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9年5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志忠审判员 陈 龙审判员 黄建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