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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33财保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孟爱平、陈德元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孟爱平,陈德元,刘新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3财保46号之一申请人:孟爱平,女,1960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赵县。委托代理人:戚建宁,男,1984年1月8日生,住赵县。系申请人之子。被申请人:陈德元,男,1977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系冀A×××××号小型轿车驾驶人。被申请人:刘新,女,1980年6月2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系冀A×××××号小型轿车所有人。孟爱平与陈德元、刘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2017)冀0133财保46号民事裁定,扣押了陈德元驾驶的登记在刘新名下的冀A×××××小型轿车。本院经审查认为,孟爱平在三十日内未向本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陈德元驾驶的登记在刘新名下的冀A×××××小型轿车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少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