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1民初1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平山县敬业冶炼有限公司与湖北双剑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山县敬业冶炼有限公司,湖北双剑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1民初1075号原告平山县敬业冶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刚,总经理。住所地:平山县南甸镇。被告湖北双剑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建明,董事长。住所地:湖北省广水市广水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山县敬业冶炼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双剑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山县敬业冶炼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山县敬业冶炼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山县敬业冶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350元,由原告平山县敬业冶炼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