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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1民初5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温振建与龙口市市直第一幼儿园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振建,龙口市市直第一幼儿园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民初5008号原告:温振建,男,1955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大维,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口市市直第一幼儿园。住所地:龙口市东莱街道文圣街*号。法定代表人:唐红艳,任园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振建与被告龙口市市直第一幼儿园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温振建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温振建承担。审 判 长  王桂红人民陪审员  王连来人民陪审员  郑丽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