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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7民初1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1277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郁红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郁红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7民初1277号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珠江南路378号天隆大楼4930室。法定代表人:于庆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琳,女,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美华,女,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郁红岩,男,1969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被告郁红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施磊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郁红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郁红岩的起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3元,减半收取计67元,由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施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郁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