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执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田晓明、宋玉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晓明,宋玉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780号申请执行人:田晓明,男,1979年1月2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宋玉花,女,197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田晓明与被执行人宋玉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95013元,经查,被执行人宋玉花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田晓明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桓台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1民初3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 军审判员 巩象才审判员 张中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