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81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李德伟与彭春淞;熊芳借款合同纠纷(2017)川1781执13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伟,彭春淞,熊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81执131号申请执行人:李德伟,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彭春淞,男,汉族,住四川省达县。被执行人:熊芳,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德伟与被执行人彭春淞、熊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德伟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781执1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蔡述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应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