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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4民初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都支行、江西华同国建材经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都支行,江西华同国建材经贸有限公司,黄世利,余海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4民初233号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都支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负责人:贾丽华。被申请人:江西华同国建材经贸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市安义县,法定代表人:黄世利。被申请人:黄世利,男,汉族,1977年11月28日生,住南昌市,。被申请人:余海英,女,汉族,1979年2月23日生,住同上,。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都支行诉被申请人江西华同国建材经贸有限公司、黄世利、余海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都支行向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该院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2016)赣0103财保299号诉讼保全的裁定,并依法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后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都支行向本院提起诉讼。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都支行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黄世利、余海英名下西湖区云飞路XXX号朝阳江上院XXX楼X单元XXXX室房产的保全措施。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部分财产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黄世利、余海英名下西湖区云飞路XXX号朝阳江上院XX楼X单元XXXX室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官礼芳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傅 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