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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兴臣与九台市李家煤矿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兴臣,九台市李家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3执292号申请执行人王兴臣,男,住九台区。被执行人九台市李家煤矿,住所地九台区。王兴臣与九台市李家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113民初67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16,55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113民初67号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洪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钱 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