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202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刘文国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国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202刑初26号公诉机关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文国,男,汉族,1966年11月24日出生,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住莱芜市高新区。因流氓行为于1983年9月28日被劳动教养三年;因犯盗窃罪于1992年3月24日被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5月20日被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14年5月15日被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执行逮捕。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莱城检公刑诉(2017)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文国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文源出庭支持公诉、书记员谢亚明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刘文国到庭参加诉讼。因需补充侦查,公诉机关建议我院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刘文国多次驾驶悬挂鲁S×××××、鲁S×××××、鲁S×××××套牌的黑色帕萨特轿车,在莱芜市繁华商业区、医院等车辆停放频繁地段,用汽车信号干扰器拦截、干扰车主使用遥控钥匙锁车,致使车主不能有效锁好车门,待车主离开后盗窃车内财物,共计48639.4元。分述如下:一、2016年1月25日,被告人刘文国将被害人徐某停放在莱芜市人民医院南门外东边路北侧鲁S×××××别克凯越轿车后备箱内的17800元现金、1桶5升装金龙鱼牌花生油、6瓶38度泸州头曲白酒盗走。经物价鉴定,金龙鱼花生油价值90元,其余物品无法认定。二、2016年3月14日,被告人刘文国将被害人郝某停放在莱芜市信誉楼南侧停车场的鲁S×××××别克凯越轿车内现金200元、型号为1S的红米牌手机1部盗走。经物价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399元。三、2016年3月23日,被告人刘文国将被害人杨文国停放在莱芜市长勺路平价超市北边停车场的鲁S×××××开瑞优面包车后备箱内的13.95斤猪肉、10.88斤猪肉膘盗走,价值286.4元。四、2016年5月23日,被告人刘文国将被害人朱某停放在莱芜市柳家店社区柳园市场的鲁S×××××别克凯越轿车内的现金600余元、2张5000元和2张3000元的银座购物卡以及十八盒利群牌香烟盗走。经物价鉴定,香烟价值合计234元。五、2015年6月21日,被告人刘文国将被害人赵某2停放在莱芜市会展中心门口东侧鲁S×××××赛拉图轿车后备箱内女士挎包里的现金82元、华为X2手机1部、一盒京都念慈菴枇杷糖、两条翡翠手链、一条琥珀项链、一条石榴石、一瓶润本驱蚊液盗走。经物价鉴定,华为X2手机价值1280元。六、2016年6月23日,被告人刘文国将被害人武某停放在莱芜市莱城区莲河小区附近的鲁S×××××丰田花冠轿车内的紫色女士皮包盗走,内有现金4000余元、OPPORplus手机1部以及白金蓝宝石戒指、手链、身份证、驾驶证、银行卡等一宗。经物价鉴定,OPPORplus手机价值2268元,其余物品价值无法认定。2016年6月23日,被告人刘文国被抓获归案。就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移送了以下证据证实: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害人徐某等人陈述,证人李某证言,被告人刘文国的供述和辩解,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辨认、搜查、侦查笔录,视频资料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文国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文国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请求依法对其定罪处罚。被告人刘文国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辩称:起诉书指控第一起刘文国分两次拿的东西,六瓶酒、五桶油,但是没看到钱;第二起记不清了;第三起属实;第四起偷的东西是属实的,但是购物卡没敢去花,都扔了;第五起属实;第六起刘文国记得只有1000多元钱,其他物品属实。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刘文国多次驾驶悬挂鲁S×××××、鲁S×××××、鲁S×××××套牌的黑色帕萨特轿车,在莱芜市繁华商业区、医院等车辆停放频繁地段,用汽车信号干扰器拦截、干扰车主使用遥控钥匙锁车,致使车主不能有效锁好车门,待车主离开后盗窃车内财物,共计22439.4元。分述如下:一、2016年1月25日,被告人刘文国将被害人徐某停放在莱芜市人民医院南门外东边路北侧鲁S×××××别克凯越轿车后备箱内的1桶5升装金龙鱼牌花生油、6瓶38度泸州头曲白酒盗走。经物价鉴定,金龙鱼花生油价值90元,其余物品无法认定。二、2016年3月14日,被告人刘文国将被害人郝某停放在莱芜市信誉楼南侧停车场的鲁S×××××别克凯越轿车内现金200元、型号为1S的红米牌手机1部盗走。经物价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399元。三、2016年3月23日,被告人刘文国将被害人杨文国停放在莱芜市长勺路平价超市北边停车场的鲁S×××××开瑞优面包车后备箱内的13.95斤猪肉、10.88斤猪肉膘盗走,价值286.4元。四、2016年5月23日,被告人刘文国将被害人朱某停放在莱芜市柳家店社区柳园市场的鲁S×××××别克凯越轿车内的现金600余元、2张5000元和2张3000元的银座购物卡以及十八盒利群牌香烟盗走。经物价鉴定,香烟价值合计234元。五、2015年6月21日,被告人刘文国将被害人赵某2停放在莱芜市会展中心门口东侧鲁S×××××赛拉图轿车后备箱内女士挎包里的现金82元、华为X2手机1部、一盒京都念慈菴枇杷糖、两条翡翠手链、一条琥珀项链、一条石榴石、一瓶润本驱蚊液盗走。经物价鉴定,华为X2手机价值1280元。六、2016年6月23日,被告人刘文国将被害人武某停放在莱芜市莱城区莲河小区附近的鲁S×××××丰田花冠轿车内的紫色女士皮包盗走,内有现金1000余元、OPPORplus手机1部(已发还被害人)以及白金蓝宝石戒指、手链、身份证、驾驶证、银行卡等一宗。经物价鉴定,OPPORplus手机价值2268元,其余物品价值无法认定。2016年6月23日,被告人刘文国被抓获归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被害人陈述1、徐某的陈述,2016年1月25日上午10点多,徐某将其鲁S×××××别克凯越轿车停放在莱芜市人民医院南门外东边路北侧,当日11时40分其回到家后,发现其车后备箱内丢失了17800元现金,都是100元面值的;1桶5升装的金龙鱼牌花生油,价值100多元;6瓶38°泸州头曲白酒,价值408元。2、郝某陈述,2016年3月14日上午9点50分左右,郝某将其鲁S×××××别克凯越轿车停放在莱芜市信誉楼南侧停车场,车内现金200元、型号为IS的红米牌手机1部被盗走。3、杨文国陈述,2016年3月23日上午8点多,杨文国将鲁S×××××开瑞优面包车停放在莱芜市长勺路平价超市北边停车场,其后备箱内的13.95斤后肘猪肉、10.88斤猪肉膘被盗走,共价值286.4元。杨文国看了超市监控录像,发现车牌号为鲁S×××××黑色帕萨特轿车内出来一个男子偷走了他的肉。杨文国拷贝了该录像并提供给办案民警。4、朱某陈述,2016年5月23日上午8点50分左右,朱某将其鲁S×××××别克凯越轿车停放在莱芜市柳家店社区柳园市场,当日10点多回来时发现车内的现金600余元、2张5000元和2张3000元的银座购物卡,以及十八盒利群牌香烟被盗走。后来朱某看了市场监控录像,发现是一个车牌号为鲁S×××××黑色帕萨特轿车内出来一个男子偷走了他车内的东西。5、赵晏如陈述,2016年6月21日上午9时30分左右,赵某2的母亲将其鲁S×××××萨拉图轿车停放在莱芜市会展中心门口东侧,赵晏如将包放在车的后备箱内。当日11点多,赵晏如发现其包内的现金82元,华为X2手机1部、一盒京都念慈庵枇杷糖、两条翡翠手链、一条琥珀项链、一条石榴石、一瓶润本驱蚊液盗走。赵晏如辨认出从刘文国家中查获的京都念慈庵枇杷糖即是赵晏如丢失物品。6、武某陈述,2016年6月23日上午8点多,武某将其鲁S×××××丰田花冠轿车停放在莱城区莲河小区附近,武某接了一桶水后回到车上,发现车内副驾驶一个紫色女士皮包丢失,包内有现金4000余元、OPPO手机1部,以及白金蓝宝石戒指、手链、身份证、驾驶证、银行卡等一宗。损失共价值8000多元。武某辨认出从刘文国帕萨特轿车内扣押的紫色女士挎包以及挎包内的银行卡、印章等物品是武某丢失的部分物品。二、证人证言1、李敏(系被害人徐某的丈夫)证实,2015年12月17日,李敏从莱商银行取了49999元现金,用了一部分,还剩下2万多元放在家里,2016年1月25日中午,徐某从家里这2万多元中拿了17800元去市医院看病人。2、赵某1(系刘文国妻子)证实,刘文国一般早晨七点来钟出门,其交通工具是一辆黑色帕萨特轿车,车牌号是鲁S,后三位数字是067。赵某1有两辆车,一辆中华轿车,车号是鲁S×××××,一辆熊猫车车号是后三位是067。刘文国还开过一辆红色丰田两厢轿车,车牌号是鲁A的牌照,还有一辆灰色新别克商务车。储藏室里的利群烟是刘文国拿回来的,刘文国给过赵某14张大润发购物卡,还有一部分茶叶和红酒。3、苏某证实,苏某和其丈夫贺某在数码港经营维修、回收手机摊位。2015年下半年,刘文国开始在贺某的摊位销赃,贺某说刘文国告诉过他东西是偷来的。刘文国卖过两部白色苹果4S,一部白色步步高VIVO,一部笔记本电脑。4、贺某证实,贺某在数码广场经营修手机的摊位,刘文国一共卖给贺某三次手机,是oppo、苹果和HTC手机。刘文国的手机是通过不正当途径得来的。三、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1、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证实,2016年6月23日,办案民警对刘文国的鲁S×××××黑色帕萨特轿车进行搜查,搜查出紫色女士挎包、红的女士钱包、枇杷膏、银行卡、汽车干扰器、鲁S×××××车牌号、鲁S×××××车牌号、黑色青橙手机等物品。同日,办案民警对刘文国的住宅进行搜查,查获茶叶、红酒、大润发购物卡、利群烟等物品。办案民警对相关物品进行了扣押。同日,办案民警从贺某处扣押了oppoR7plus手机一部。部分涉案物品发还被害人情况。2、辨认笔录证实,苏某辨认出刘文国就是向贺某出售赃物的人;辨认出监控录像中从鲁S×××××轿车内下车盗窃鲁S×××××车内物品的男子是刘文国;辨认出从SCX079轿车内下车盗窃灰色面包车内物品的男子是刘文国;辨认出2060125100000-1002-14.dav监控中在10:38分左右手各提物品的男子是刘文国;辨认出9:58分出现的穿浅灰色上衣、黑色裤子的男子和10:04分进入信誉楼南门停车场一黑色轿车内盗窃物品的男子就是刘文国。3、侦查实验笔录证实,办案民警对从刘文国车内搜查出的干扰器进行侦查实验,发现干扰器能够干扰别克凯越、丰田花冠、起亚赛拉图等车的正常锁车。四、鉴定意见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证实,经鉴定,OPPLER7plas手机价值2268元;华为X2手机价值1280元;1桶金龙鱼花生油价值90元;18盒利群香烟价值234元;红米牌1S手机一部价值399元。五、视听资料作案现场监控视频光盘,经刘文国当庭辨认,视频中实施盗窃男子系其本人,对视频内容无异议。六、书证1、发破案经过证实,2016年6月23日,刘文国在销赃时被抓获归案。2、户籍资料证实,刘文国出生于1966年11月24日,案发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3、李敏银行交易明细证实,2015年12月17日,李敏莱商银行卡取款49999元。4、杨文国提供的收据证实,杨文国购买的后肘和猪肉膘共286.4元。5、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实,杨文国提供收据复印件一张,平价超市外监控录像一段;朱某提供监控录像二段,银座购物发票一张。6、朱某提供的银座购物发票证实,购买19000元办公用品。7、车管所车辆查询证实,赵某1车牌,鲁S×××××车牌号所有人为张长和,鲁S×××××车牌号所有人为姚广英,鲁S×××××车牌号所有人为赵乐红,鲁S×××××车牌号所有人为刘永柱。8、通话话单证实,刘文国、贺某通话情况。9、刑事判决书、在押人员登记表证实,刘文国前科情况,2014年9月9日刑满释放。七、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刘文国在侦查阶段拒不供述其盗窃的事实,庭审供称起诉书指控第一起刘文国分两次拿的东西,六瓶酒、五桶油,但是没看到钱;第二起记不清了,但认可郝某所陈述丢失的物品;第三起属实;第四起偷的东西是属实的,但是购物卡没敢去花,都扔了;第五起属实;第六起记得只有1000多元钱,其他物品属实。以上证据经开庭审理时质证,本院予以确认。针对控辩双方有异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分别评判如下:关于刘文国辩称“起诉书指控第一起刘文国没有见到钱”的意见,经查,公诉机关指控刘文国盗窃徐某17800元现金的直接证据仅有被害人徐某的陈述,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关于刘文国辩称“起诉书指控第六起刘文国记得只有1000多元钱”的意见,经查,公诉机关指控刘文国盗窃武某4000元现金的直接证据有被害人武某的陈述,庭审中刘文国认可盗窃1000余元,本院认定该起盗窃现金1000余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文国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刘文国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其当庭表示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文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3日起至2018年6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刘文国退赔徐芳人民币90元、郝慎超人民币599元、杨文国人民币286.4元、朱从富人民币16834元、赵晏如人民币1362元、武霞人民币1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三、扣押于莱芜市公安局张家洼分局的作案工具鲁S×××××帕萨特轿车等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直接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杨荣涛人民陪审员 张仲生人民陪审员 孙玉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莹相关法条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