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5执恢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霍山支行、安徽少安丝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霍山支行,安徽少安丝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5执恢46号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霍山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负责人:余维胜,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安徽少安丝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法定代表人:桂少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霍山支行与被执行人安徽少安丝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批准被执行人安徽少安丝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重整计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525执恢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正超审判员 杨劲松审判员 童晓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 义 来自